进口食品的进口商或者其代理人应当按照规定,持下列材料向深圳海关进行申报: (一)合同、发票、装箱单、提单等必要的凭证; (二)相关批准文件; (三)法律法规、双边协定、议定书以及其他规定要求提交的输出国家(地区)官方检疫(卫生)证书; (四)首次进口预包装食品,应当提供进口食品标签样张和翻译件; (五)首次进口尚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应当提供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许可证明文件; (六)进口食品应当随附的其他证书或者证明文件。 报检时,进口商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将所进口的食品按照品名、品牌、原产国(地区)、规格、数/重量、总值、生产日期(批号)及海关规定的其他内容逐一申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