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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旧机电产品检验监管措施清单

附件2

进口旧机电产品检验监管措施清单

(2014年版)

管理措施表1

国家规定禁止进口的旧机电产品(4类)

序号

产品目录或范围

管理措施

1

《旧机电产品禁止进口目录》)(详见外经贸部、海关总署、质检总局公告2001年第37号)

擅自进口的,检验检疫机构应按照《商检法实施条例》规定通知海关作退运处理,情节严重的应予处罚。

2

旧玻壳、旧显像管、再生显像管、旧监视器等。(详见质检总局、发改委、信息部、海关总署、工商总局、认监委公告2005年第134号附表)

同上。

3

带有以氯氟烃物质为制冷剂的工业、商业用压缩机的旧机电产品。(详见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质检总局、国家环保总局公告2005年第117号附件)

同上。

4

带有以氯氟烃物质为制冷剂、发泡剂的旧家用电器产品和以氯氟烃为制冷工质的家用电器产品用压缩机的旧机电产品。(详见环保总局、发改委、商务部、海关总署、质检总局  环函〔2007〕200号附件)

同上。

管理措施表2

(一)涉及人身健康安全、卫生、环境保护的旧机电设备/产品(15类)

序号

设备/产品名称

设备/产品涉及的范围及描述

管理措施

1

化工(含石油化工)生产设备

包括但不限于:原油加工设备,乙烯、丙烯装置,合成氨装置,化肥装置,化工原料生产装置,染料生产装置,橡胶、塑料生产设备,化工生产用空气泵或真空泵、压缩机、风机、提净塔、精馏塔、蒸馏塔、热交换装置、液化器、发酵罐、反应器,与以上设备(装置、机械)配套的控制系统、输送系统、检测设备。

须经检验检疫机构或检验机构实施装运前检验(进口特殊情况除外),确认旧机电设备安全、卫生、环保要求能够符合我国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未实施装运前检验擅自进口的,检验检疫机构应按照《商检法实施条例》规定通知海关作退运处理,情节严重的应予处罚。

2

能源、动力设备

包括但不限于:汽轮、水轮、风力、燃气、燃油发电机组,空气及其他气体压缩机械,制冷机组及热泵,与以上设备(机械)配套的控制系统、变压系统、传导系统、检测设备。

同上。

3

电子工业专用设备

包括但不限于:制造半导体单晶柱或圆晶的设备,制造半导体器件或集成电路用的设备,制造平板显示器用的设备,在印刷电路板上封装元器件的设备,与以上设备配套的控制系统、输送系统、检测设备。

同上。

4

冶金工业设备

包括但不限于:冶炼设备,压延加工设备,焦化设备,碳素制品设备,耐火材料设备,与以上设备配套的控制系统、输送系统、检测设备。

同上。

5

通讯设备

包括但不限于:光通讯设备,移动通讯设备,卫星地面站设备,与以上设备配套的控制系统、检测设备。

同上。

6

建材生产设备

包括但不限于:水泥生产、制品设备,玻璃生产及加工设备,人造纤维板生产设备,与以上设备配套的控制系统、检测设备。

同上。

7

工程施工机械

包括但不限于:起重机,叉车、升降机,推土机,筑路机及平地机,铲运机,捣固机械及压路机,机械铲、挖掘机及机铲装载机,打桩机及拔桩机,凿岩机及隧道掘进机,工程钻机。

同上。

8

金属切削机床

包括但不限于:加工中心,单工位组合机床及多工位组合机床,车床(包括车削中心),钻床、镗床、铣床、攻丝机、磨床、刨床、插床、拉床、切齿机、锯床、切断机。

同上。

9

金属非切削机床

包括但不限于:激光、超声波、放电等处理金属材料的加工机床,锻造或冲压机床,弯曲、折叠、矫直、矫平、剪切、冲孔、开槽机床,液压、机械压力机。

同上。

10

纺织生产机械

包括但不限于:化纤挤压、拉伸、变形或切割设备,纺织纤维预处理设备,纺纱机械,织机,后整理设备。

同上。

11

食品加工机械

包括但不限于:奶制品生产设备,饮料生产、灌装设备,糕点生产设备,果蔬加工设备,制糖及糖果生产设备,制酒设备,肉类加工设备。

同上。

12

农牧林业加工机械

包括但不限于: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棉花采摘机、机动植保机械、机动脱粒机、饲料粉碎机、插秧机、铡草机,木材加工设备。

同上。

13

印刷机械

包括但不限于:制版设备,印刷设备,装订设备。

同上。

14

纸浆、造纸及纸制品机械

包括但不限于:纸浆设备,造纸设备,纸或纸板整理设备,切纸机,纸、纸板及纸塑包装设备。

同上。

15

电气产品

包括但不限于:电阻加热炉及烘箱,电阻焊接机器及装置、电弧焊接机器及装置,通过感应或介质损耗对材料进行热处理的设备,粒子加速器,电镀、电解或电泳设备及装置,激光器。

同上。


(二)国家特殊需要的旧机电产品(2类)

序号

涉及产品范围及描述

管理措施

16

国家特别许可准予进口的、列入《进口旧机电产品检验监管措施清单》(2014年版)管理措施表1的旧机电产品。

须经检验检疫机构或检验机构实施装运前检验(进口特殊情况除外),确认旧机电产品安全、卫生、环保要求能够符合我国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未实施装运前检验擅自进口的,检验检疫机构应按照《商检法实施条例》规定通知海关作退运处理,情节严重的应予处罚。

17

省级以上政府管理部门明确批准进口的国家限制投资、限制进口的产业、产品或技术目录内的产业、产品或技术涉及的旧机电产品。

同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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